不動產借名登記是什麼?
「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實務上發生的狀況,可能為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有為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躲避債務、增加債信(例如為取得較低利息、增加借貸金額)、或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公務員身分)、宗教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為共同出資投資不動產等等,而發生非常多借名登記的例子,為避免將來糾紛,依法院實務見解,若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產生爭議,借名人必須提出資金、權利書狀等證據,來證明借名人為實際所有權人,所以,如果雙方事先再簽一份借名登記契約書就更安全了。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
出名人(甲方):xxx(性別)民國oo年oo月oo日生 身分證字號:A
地址: 電話:
借名人(乙方):xxx(性別)民國oo年oo月oo日生 身分證字號:F
地址: 電話:
立契約書人即出名人(甲方) xxx、借名人(乙方) xxx,由乙方出資總金額ooo萬元整,銀行申請融資貸款新臺幣ooo萬元整,合計新臺幣ooo萬元整(下同)購買第一條所示之不動產,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以甲方的名義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關於乙方所有第一條所示不動產借名登記予甲方,雙方訂立條件於後,以資遵守:
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坐落於ooo
(建號:ooo)之房屋(包括壹車位)
土地標示:oo區oo段,地號:ooo,
權利範圍:ooo。(下稱:第一條所示不動產)
第二條:乙方所購買受第一條所示不動產,甲方同意乙方無條件以甲方名義作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
第三條:甲方明知第一條所示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所有權人名義對外使用、處分、收益該不動產,並負有為乙方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之義務。
第四條:乙方因使用、處分第一條所示不動產或其他之需要,而需甲方用印或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時,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指示辦理。因產權移轉所生如契稅、土地增值稅、代書費、規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負擔,且就該不動產法律上及事實之處分所得,歸乙方所有。且甲方知悉本件借名登記不動產的權狀正本現由乙方保管中。
第五條:甲方貳年內不得終止本借名登記契約,乙方同意於終止後配合甲方指示,將第一條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乙方。如經甲方催告後,乙方拒絕配合辦理或藉故拖延、遲延辦理,乙方應賠償自催告履行期末日起至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止,以每一日按新台幣1000元計付甲方以為賠償金。
第六條:乙方於借名登記期滿貳年後,自動終止本借名登記契約,如60日內乙方未完成登記名義人移轉,甲方得處份第一條所示不動產不動產,除清償貸款及必要之稅金費用(含甲方代墊費用)外,處份第一條所示不動產之餘額,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如甲方因與第三人之債務糾紛或其他事由致第一條所示不動產遭法院查封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負責處理解決,如該不動產因甲方與第三人之債務糾紛而遭法院拍賣,甲方應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八條:於借名登記期間,如甲方或乙方有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事,本契約視為當然終止,甲
方或其繼承人應無條件返還予乙方或乙方繼承人。
第九條:本契約對雙方立契約書人之繼承人具有拘束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出名融資貸款之銀行借款由乙方正常繳納,乙方保證此房屋貸款正常繳納。如乙方未正常按時繳納累計達三期,本契約視為當然終止,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甲方得處份第一條所示不動產不動產,除清償債務及必要之稅金費用(含甲方代墊費用)外,處份第一條所示不動產之餘額,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行之。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書經雙方簽章同意訂立,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特立
本契約書,壹式叁份,貳人及公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出名人(甲方): ˍˍˍˍˍˍ
借名人(乙方): ˍˍˍˍˍ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